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28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胡焱旗、程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焱旗,程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胡焱旗,男,1985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江西省。被执行人程林平,男,1989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乐平市。申请执行人胡焱旗与被执行人程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6)赣028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焱旗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1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林平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程林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决定将被执行人程林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胡焱旗要求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6)赣0281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胡焱旗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冯涌明审判员  吴礼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含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