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彭志杰与赵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志杰,赵志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805号原告:彭志杰,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赵志云,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彭志杰与被告赵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彭志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志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彭志杰负担。审 判 长 张新云人民陪审员 李 文人民陪审员 潘翠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