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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6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光聘、蔡小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光聘,蔡小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6904号原告: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永翠路翠和街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谢礼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霞,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被告:吴光聘,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石狮市,现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蔡小清,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建省石狮市,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光聘、蔡小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晓晗胡晓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