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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8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薛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薛荣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8828号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清宁巷2号。法定代表人:季光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立红,女,1975年2月8日出生,系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薛荣华,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因需要进一步查找被告,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川三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立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曹丽君书 记 员 程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