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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郑建锋与郑亚珠、石建明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锋,郑亚珠,石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0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郑建锋,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长治市城区。被执行人郑亚珠,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现住长治市城区。被执行人石建明,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现住榆次区。本院在执行郑建锋与郑亚珠、石建明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亚珠、石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亚珠、石建明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郑建锋欠款22000元及利息939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5元,执行费370.85元,以上共计32345.85元,但被执行人郑亚珠、石建明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亚珠、石建明存款32345.8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亚珠同等价值财产(被执行人石建明对被执行人郑亚珠归还申请执行人郑建锋欠款22000元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伟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