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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库尔勒金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廷顺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库尔勒金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廷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2民终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金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交通西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738360782L。法定代表人:柴战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宇,新疆凤兴律师事���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秀芬,女。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廷顺,男,1937年出生。上诉人库尔勒金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昌物业公司)因与上诉人赵廷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203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昌物业公司、赵廷顺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昌物业公司及上诉人赵廷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库尔勒金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廷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库尔勒金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上诉人赵廷顺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燕审判员 于新玲审判员 石红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苗佳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