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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刑事速裁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109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程某某,男,1966年4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莱西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即墨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105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4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其妻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被查获,程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检测,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全部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红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韩松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