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6965号

乔冠军、陆荣等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乔冠军,陆荣,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965号

原告:乔冠军,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陆荣,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机构代码341622000051555(1-1)。

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冠军、陆荣诉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冠军、陆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冠军、陆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冠军、陆荣负担。

审判员  张海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