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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778、9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审法院(2016)粤0104民初614号案原告、1405号案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审法院(2016)粤0104民初614号案原告,1405号案被告],[原审法院(2016)粤0104民初614号案被告,1405号案原告],1405号案第三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778、9779号上诉人[原审法院(2016)粤0104民初614号案原告、1405号案被告]:徐楚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楚青的母亲):刘莎莎。上诉人[原审法院(2016)粤0104民初614号案被告、1405号案原告]:北京贝斯林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字民,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法院(2016)粤0104民初614号案被告、1405号案第三人]:614号案被告(1405号案第三人):广州市执信中学。法定代表人:XX,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俊,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楚青、北京贝斯林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两案,均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614、1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异地就医医疗费损失赔偿和医疗补助费支付请求相关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614、14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苏韵怡审判员  叶嘉璘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淑婷郑翠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