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312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徐拥军、卢建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徐拥军,卢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312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292号。负责人:张广勤,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辰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拥军,男,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卢建芬,女,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徐拥军、卢建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6)苏0508执3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丽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