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月娥与张春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月娥,张春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2586号 原告:唐月娥,女。 委托代理人:苏英红,女。 被告:张春奎,男。 原告唐月娥与被告张春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长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月娥的委托代理人苏英红及被告张春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月娥诉称,被告于2013年11月30日向我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承诺一个月内偿还,并支付利息。被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承诺一个月内偿还,并支付利息。2016年11月15日被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17年5月1日前偿还两笔欠款加利息人民币172810元,但被告借款到期后,我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172810元,并申请财产保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春奎辩称,我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我现在没有给付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0日被告张春奎向原告唐月娥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利息月息1分;2015年5月19日张春奎向原告唐月娥借款人民币120000元,约定月息1分;2016年11月15日张春奎承诺,截止到2017年5月1日,共欠原告唐月娥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7281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三张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条达成借贷合意,并通过现金方式将借款给付被告,被告对所借本金及利息均无异议,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原告请求偿还借款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诉讼保全的请求,因其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担保和财产线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春奎给付原告唐月娥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72810元,此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375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春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长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