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6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全大九、丁成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大九,丁成业,黄山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6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全大九,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丁成业,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在安徽安庆九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黄山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丁成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丁成业、黄山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9618元,未执行到位99618元。黄山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