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3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炳福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森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森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3民初103号原告:王炳福,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民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森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法定代表人:曹雷。原告王炳福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森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炳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福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王炳福负担。审判员 付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檀义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