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5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加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加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340号原告: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华辉西湖上城17#楼。法定代表人:陈祥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凤阳,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帮改,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加明,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刚,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加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8元,减半收取5174元,由原告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笑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