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联勤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济南钻石陶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联勤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济南钻石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民初2076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联勤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爱,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堂,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钻石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潘智明,职务不详。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联勤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济南军区疾控中心)与被告济南钻石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石陶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军区疾控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钻石陶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军区疾控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钻石陶瓷公司向原告济南军区疾控中心支付房屋租金311062元;2、请求判令被告钻石陶瓷公司向原告济南军区疾控中心支付违约金51169.7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6日至实际付清所欠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110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钻石陶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济南军区疾控中心将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的房屋(两层)出租给被告钻石陶瓷公司用于洁具经营,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租金总额为96.5745万元,其中2016年的房租为311062元;租金按半年结算,被告钻石陶瓷公司于每半年的前十日将租金支付给原告济南军区疾控中心,逾期支付的,原告济南军区疾控中心有权按照滞交总额的千分之三向被告钻石陶瓷公司加收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济南军区疾控中心按约定将承租房屋交付给被告钻石陶瓷公司使用,但被告钻石陶瓷公司未足额支付2016年的房屋租金,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钻石陶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原告济南军区疾控中心(甲方)与被告钻石陶瓷公司(乙方)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两层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租金总额(不含水、电、暖、气、设备、物业费用)人民币905745元,其中2014年的租金为292768元,2015年的租金为301915元,2016年的租金为311062元;租金按半年结算,乙方于每半年的前十日内交付甲方,付款方式为支票或现金。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乙方逾期交付房地产租金及有关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滞交经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加收违约金;逾期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按本合同约定属于甲方的全部财产……”庭审中,原告济南军区疾控中心自述该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自愿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济南军区疾控中心即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钻石陶瓷公司使用。被告钻石陶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足额向原告济南军区疾控中心支付了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的租金。本院认为,被告钻石陶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原告济南军区疾控中心与被告钻石陶瓷公司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济南军区疾控中心要求被告钻石陶瓷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311062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第四条的约定,2016年的租金应为311062元,因被告钻石陶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济南军区疾控中心支付了该租金,故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故对原告济南军区疾控中心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济南军区疾控中心要求被告钻石陶瓷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被告钻石陶瓷公司逾期交付房地产租金及有关费用,每逾期一日,原告济南军区疾控中心有权按滞交经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加收违约金。因该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比例过高,原告济南军区疾控中心自愿调整为按照未付租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的约定,租金按半年结算,被告钻石陶瓷公司应于每半年的前十日内支付租金,即被告钻石陶瓷公司应于2016年1月10日前支付2016年上半年的租金,应于2016年7月10日前支付2016年下半年的租金,故违约金应当以半年应交租金数额155531元为基数,分别自2016年1月11日、2016年7月11日起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钻石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联勤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租金311062元整;二、被告济南钻石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联勤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违约金(以15553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553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0元,由被告济南钻石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晓博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人民陪审员 赵德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