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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刑更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何新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新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刑更167号罪犯何新虎,男,1974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呼图壁县,现在昌吉监狱服刑。罪犯何新虎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996年9月2日释放。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15日刑满释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1年03月10日作出了(2011)呼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因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罚款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止。2013年3月18日被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昌中刑执字第166号裁定书减刑七个月。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以罪犯何新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9月26日至9月30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新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一五年下半年、二〇一六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五年三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〇一七年二月获得监狱季度表扬。在”三课”学习中,积极参加《认罪服法教育》、《劳动观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时事政治教育》、《道德常识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双语教育》学习,考试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在何新虎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罪犯何新虎系第三次犯罪,且第累犯,财产刑10000元亦未缴纳,应从严撑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新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檑审 判 员 帕提扎提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东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