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1318惠州市华盈电路板有限公司与常州紫寅电子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华盈电路板有限公司,常州紫寅电子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华盈电路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20480-5,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肖修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礼生,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紫寅电子电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55152-8,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栖路10号。法定代表人:邱志平。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华盈电路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紫寅电子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957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常州紫寅电子电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州市华盈电路板有限公司货款36530.9元,并偿付原告自2015年10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元,由被告常州紫寅电子电路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3276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54元,尚余执行款32312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45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乐晓川第1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