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2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大家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忠浩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大家衡器制造有限公司,徐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保54号申请人吉林省大家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烧锅镇革新村中央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刘大亮,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徐忠浩,男,45岁。申请人吉林省大家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大家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忠浩所有的位于友谊县兴盛乡双龙水泥预制件厂院内的电子汽车衡(规格3*18米/4节12mm)一台,冻结刘大亮在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鸿信营业所账户6217992610111671251的存款人民币贰万元。现已实施完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兆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