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燕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470号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燕东: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燕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吉2426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燕东支付物业管理费895.08元及诉讼费25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徐燕东主动向法院交纳970.08元(包括申请执行费50元)。现执行款920.08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吉2426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470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燕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