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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海波与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波,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海波,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代涛(又名戴涛),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海波与被执行人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779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代涛的工作单位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代涛的工资收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及房产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