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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忠祥与王永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祥,王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刘忠祥。被执行人:王永生。本院在执行刘忠祥与王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2民初29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忠祥于2017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9.0107万元,未执行29.010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永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王永生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永生有银行存款17206.40元、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永生于2017年11月1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忠祥2万元现金,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王永生银行存款17206.40元,并于2017年11月16日将该笔存款扣划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帐户,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忠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永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王永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艳艳审判员  曹凤辉审判员  路 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