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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保5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李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李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595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李翠,女,汉族,1982年3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李曰庄村**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李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9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李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130万元、利息117581.96元、罚息38519.14元(暂计至2016年10月12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二、如被告李翠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规定的义务时,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对其名下位于金水区金水路233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7905元,由被告负担。因李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19日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翠名下位于金水区金水路233号的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李翠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悦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