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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执4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翠霞、边文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翠霞,边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4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孙翠霞,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杨金肖,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边文虎,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翠霞与被执行人边文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京芳执行员  王玉平执行员  沈朝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