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5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5372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海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5372号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城纬西路北富康路西物管用房。法定代表人:赵敏,住所地滨海县。委托代理人宋永洲,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海东,男,1976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海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海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海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姝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