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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梅本桂与黄石市中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邓继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本桂,黄石市中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邓继兵,张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梅本桂。被执行人:黄石市中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大道13号17幢1单元13-40号。法定代表人:邓继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继兵。被执行人:张秋霞。申请执行人梅本桂与被执行人黄石市中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邓继兵、张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梅本桂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芦 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