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敬仁与熊显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仁,熊显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1369号原告:陈敬仁,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被告:熊显大,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原告陈敬仁与被告熊显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陈敬仁以被告熊显大暂无法联系为由,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陈敬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仁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敬仁负担。审判员 冷绪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鑫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