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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51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冯文清、杨立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清,杨立秀,张雨,郭培庆,冯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510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开发区腾飞路。主要负责人:刘国平,行长。被申请人:冯文清,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杨立秀,女,195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张雨,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郭培庆,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冯伟,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冯文清、杨��秀、张雨、郭培庆、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鲁0481民初5107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冯文清、杨立秀、张雨、郭培庆、冯伟21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冯文清、杨立秀、张雨、郭培庆、冯伟21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