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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3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陈绪鹏与甘小琴梁尤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绪鹏,梁尤操,甘小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民初3863号原告:陈绪鹏,男性,汉族,1983年0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梁尤操,男性,汉族,1987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甘小琴,女性,汉族,1989年06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原告陈绪鹏与被告梁尤操、甘小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厚银、唐清先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绪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尤操到庭应诉,被告甘小琴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适用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绪鹏诉称,2013年4月至2017年4月,被告夫妻二人从原告处进货电脑配件,共下欠货款10535元。被告在2017年3月底书写欠条。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所欠货款10535元。被告梁尤操辩称,二被告系夫妻,在温泉共同经营“盛创网络科技”门市进行电脑维修。二被告门市常在原告处进货电脑配件,共下欠货款10535元,对此事实无异议。被告甘小琴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在开州区温泉镇共同经营“盛创网络科技”门市,从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陆续向原告处购买电脑配件进行电脑维修与销售。后经结算,2017年3月31日被告梁尤操向原告陈绪鹏出具下欠电脑配件货款共计10535元的欠条一张。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明、购货单、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应依法作为本案的法律事实确认。本院认为,二被告共同经营电脑门市,购买原告电脑配件进行营业,原、被告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未付货款应当予以支付。被告甘小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答辩。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10535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尤操、甘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陈绪鹏货款人民币10535元。案件受理费64元,由被告梁尤操、甘小琴各负担32元。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 判 长  张 森人民陪审员  周厚银人民陪审员  唐清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