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青岛电影电视摄制基地、王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电影电视摄制基地,王亚,青岛华盟天辰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7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青岛电影电视摄制基地。法定代表人:牛烟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立,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聪,山东众成清泰(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亚男。一审被告:青岛华盟天辰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明,董事长。一审被告: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明,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青岛电影电视摄制基地因与被申请人王亚男,一审被告青岛华盟天辰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24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青岛电影电视摄制基地申请再审称:原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青岛电影电视摄制基地在给其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了代理律师具有:代为参与庭审、代为调查取证、代为申请评估鉴定、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本案在调解过程中,代理律师参与调解并签字,故青岛电影电视摄制基地申请再审称原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另,原审调解书中第二项:“被告青岛电影电视摄制基地欠被告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投入款(不低于16000000元,以审计结果为准),被告青岛电影电视摄制基地同意于2018年9月底前进行审计。审计款直接支付原告王亚男”。因该调解书约定于2018年9月底前进行审计,故青岛电影电视摄制基地是否应当承担未出资或抽逃的资金的责任,应当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在未审计前,本院对此不予评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电影电视摄制基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翟连颇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