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执恢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蕊、刘五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蕊,刘五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恢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蕊,女,1950年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刘五香,男,1966年生,汉族,灵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蕊与被执行人刘五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五香及其妻刘九银行存款各10000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五香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五香之妻刘九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