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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卢书池与张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书池,张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2771号原告:卢书池,男,194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卫,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实习),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德强,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原告卢书池与被告张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卢书池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书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卢书池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艳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