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卢书池与张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书池,张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2771号原告:卢书池,男,194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卫,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实习),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德强,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原告卢书池与被告张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卢书池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书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卢书池负担。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艳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