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刑终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53刘坡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坡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刑终25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坡,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睢宁县。2000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5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25日因持刀伤害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0年5月1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9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辩护人车XX,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坡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苏03刑初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坡对原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上诉人的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以来,被告人刘坡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多次住院治疗,并被列为睢宁县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人员。2016年9月1日,睢宁县公安局凌城派出所根据刘坡父亲刘某1的要求,安排警辅人员韩某、王某至刘坡家中劝说刘坡至睢宁县精神病防治院住院诊治。刘坡持单刃尖刀捅刺韩某腹部、头部等部位数刀,并持刀捅刺王某手臂、肩部等部位,致被害人韩某当场死亡,致被害人王某受伤。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坡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物证尖刀一把,证人刘某2、张某1、沈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陈述,物证、法医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刘坡的供述等证据。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坡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系坦白,刘坡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结合刘坡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险性,决定对刘坡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刘坡上诉称,公安机关及被害人送其强制医疗,对本案的案发存有明显的过错,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刘坡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安机关及被害人对本案的案发有明显的过错。2、刘坡只有伤害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作案时可能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请求对其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上诉人刘坡因患有精神分裂症,曾多次住院治疗,被列为睢宁县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人员。2016年9月1日,睢宁县公安局凌城派出所根据刘坡的监护人其父亲刘某1的要求,安排派出所人员韩某、王某至刘坡家中协助送刘坡至睢宁县精神病防治院住院诊治。刘坡不愿再次住院治疗,持单刃尖刀捅刺韩某腹部、头部等部位数刀,并持刀捅刺王某手臂、肩部等部位,致韩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韩某符合被他人持单刃锐器致肺破裂、肝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坡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当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宿迁市将刘坡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上诉人刘坡被抓获的经过。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1日6时许,其与韩某到刘坡家劝刘坡去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其把警车停在刘坡家附近,韩某对刘坡说让其去趟派出所,刘坡洗刷好后跟韩某说要去换衣服。这时门口有个妇女说警车堵路了,其过去说马上就走。此时刘坡从屋里出来,短短几秒后,韩某喊“小杰,快跑”,其转脸一看,刘坡追着韩某捅刺,韩某跑到东屋门口时就倒地了,其从前屋拿了一把木锨铲刘坡的头部问:“刘坡,你想干什么的?”刘坡说:“我早就想杀人了。”其看韩某站不起来了,就伸手去拽韩某,刘坡就把其的木锨抢过去了,其坐在地上,刘坡用刀朝其右肩部捅三下,一边捅一边喊“一二三”。其就说:“别捅了,别捅了”。韩某就往大门外跑,跑到前屋和院子交界处再次倒地。刘坡捅完其之后跑出大门,其就跑出刘坡家去喊人,到门口就遇见刘某2了。刘某2和其一起回到院子里,韩某已经平躺在地上了,其和刘某2把韩某送到医院,自己也住院了。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当日早上6点50分,其先看见一辆警车停在刘坡家边上,后看见刘坡跑出来了跟其说“你给我带走”,其看到他受伤有血其意识到出事了,因为他以前戳伤过人就没理他,刘坡就跑了,其跑到刘坡家门口时看见王某左手捂着右肩部从刘坡家跑出来了说:抓紧救人,其进院看见韩某躺在地上,肚子上有刀伤,流很多血,其开警车带他们到凌城医院。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尸体解剖照片证实被害人韩某系遭他人持单面刃锐器致肺破裂、肝破裂大出血死亡。王某急救病历、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全身多处创口,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构成轻伤二级。5、物证黑色折叠单刃尖刀一把、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品登记表,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提取的尖刀刀刃上检到刘坡的DNA;尖刀刀把上检出王某、韩某混合DNA;尖刀刀鞘上检出刘坡、韩某混合DNA,证实为作案凶器。6、现场勘查笔录、人体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现场地面上多处褐色斑迹、刘坡家地面砖头上、木锨柄上检出王某DNA;案发现场地面上多处褐色斑迹、刘坡家地面砖头上等处、刘坡所穿白底蓝花T恤上、蓝色牛仔裤上、刘坡所穿阿迪达斯运动鞋左鞋上检出韩发荣DNA;刘坡家手机上检到韩发荣DNA,共同证实刘坡持刀杀人的事实。7、病历资料、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登记表、睢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申请表、证人徐某、梁某、张某2、刘某3证言证实,刘坡患有精神分裂症,并持刀多次捅过人,系睢宁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人员,2016年2月至4月,刘坡在凌城派出所协助下送到高作精神病医院住院50多天后出院,其监护人刘某1在2016年8月9日向政府申请救治救助。8、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子刘坡有精神病,以前也发生过用刀捅人的事,多次住院治疗。案发二十天前左右,其对凌城镇司法所赵某说刘坡精神状态不好,想让政府安排人带他到医院看看。9月1日6时许,其听到刘坡家动静比较大,其过去看见刘某2把一个伤者抱出来,另一个伤者说他手指断了,刘某2开车把伤者送往医院。派出所的人到刘家估计就是帮忙带刘坡去医院检查的。9、证人沈某、刘某4、刘某2证言证实,刘坡患有精神病,经常住院治疗,刘某1曾让凌城派出所协助把刘坡送到精神病院。沈某另证实,案发当天6点多钟,刘某1说刘坡砍人了,其到刘坡家院子里,地上都是血,木锨斜靠在花园上,黄瓜叶子上有血,其拿了一把镰刀,把黄瓜叶子砍了,把木锨上的血冲洗了。10、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其是凌城司法所所长,2016年8月份一天,刘某1告诉其刘坡精神状态不是很好,想把刘坡送到精神病院检查,其把情况告诉派出所所长朱某。11、证人朱某证言证实,其是凌城派出所所长,案发十多天前司法所所长赵某告知其刘某1担心刘坡精神病犯了惹事,让派出所帮忙把刘坡送到高作精神病医院治疗。8月31日,其安排王涛涛、韩某到刘坡家劝刘坡去精神病院,韩某说不要去那么多人,刘坡认识他,人多反而会引起他反感。第二天接到报警韩某、王某在刘坡家被捅伤了。12、证人张某1、董某、刘某5、刘某6、周某、卓某、管某证言分别证实,刘坡作案后清洗身上的血迹及逃到宿迁后活动情况。13、病历资料、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证实,刘坡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是对受害人想送其住院感到不满,持刀报复,系现实动机下作案,但受其所患精神疾病的影响控制能力明显削弱,故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实刘坡自然情况及其前科劣迹。15、上诉人刘坡供述证实,2016年9月1日6时许,两个派出所保安到其家,让其去高作医院。其心想这二年一直忍让,不惹事,还是要把其送去住院,拿刀戳人日子不好过,不戳人日子也不好过,不如戳人了。其洗刷好后到进屋换衣服,从大衣柜里拿了一把单刃弹簧刀。高个子保安看其拿着刀,就问其手里拿着什么,其没有回答,直接拿刀迎面戳了他一刀,具体位置不太清楚,可能是心坎或者左胳膊上面。高个子保安就往院子里跑了,另一个矮个子保安冲上来问其想干什么,其又戳了他一刀,戳在心口左下,又拿刀在他肚子上戳了不是一刀就是两刀。矮个子保安用拳打其嘴边,用脚把其踢倒在地,那个高个子的就拿一块砖头打其肚子上,还用木锨打其,其就跑到前屋过道里,这两个人就跟过来追其到门口,其就逃跑了。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坡因受害人想送其住院不满,持刀报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刘坡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刘坡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对刘坡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及被害人对本案的案发有明显的过错;刘坡只有伤害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作案时可能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请求对其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的意见,经查,1、刘坡本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为睢宁县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人员,公安机关发现其有危害社会的危险时有责任对其采取管控措施,本案案发前,公安机关接到其家属的求助要求协助将刘坡送到精神病院住院诊治,派出所安排派出所人员韩某、王某到刘坡家协助接送刘坡住院诊治的行为是其职责所在,并无过错。2、刘坡主观上积极主动追求被害人死亡,持尖刀连续捅刺二名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客观上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3、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刘坡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经审查该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应予采纳,刘坡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对被害人家属无任何赔偿,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量刑适当,故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上诉人刘坡的定罪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坡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晓东审判员 赖争争审判员 陈 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