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宋祥伟、姜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宋祥伟,姜艳艳,宋祥国,张乐芝,张宗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3281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法定代表人:任洪增,行长。被告:宋祥伟,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姜艳艳,女,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宋祥国,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张乐芝,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张宗印,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被告宋祥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后,原告仍未预交或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金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嫣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