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贺勤与杜建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贺勤,杜建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929号原告:刘贺勤,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建刚,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常玲,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贺勤与被告杜建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刘贺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贺勤撤诉。案件受理费203元,送达费90元,合计2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贺勤承担。审 判 长 王 佳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人民陪审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