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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贺勤与杜建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贺勤,杜建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929号原告:刘贺勤,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建刚,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常玲,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贺勤与被告杜建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刘贺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贺勤撤诉。案件受理费203元,送达费90元,合计2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贺勤承担。审 判 长  王 佳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人民陪审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