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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刘宏宇、沈阳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刘宏宇,沈阳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228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营业场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1号。负责人:李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令夫,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玉杰,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宏宇。被申请人:沈阳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营盘西街19号甲。法定代表人:王轶东。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诉被申请人刘宏宇、沈阳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263746.63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宏宇、沈阳荣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3746.6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强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舒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