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荣秋与陈安伏、刘国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荣秋,陈安伏,刘国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财保134号原告:王荣秋,男,1972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被告:陈安伏,男,1963年日出生,住衡阳市祁东县。被告:刘国香,女,1964年出生,住衡阳市祁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秋诉被告陈安伏、刘国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陈安伏、刘国香的财产及收入。本院认为,原告王荣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安伏、刘国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柏抗越审 判 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申清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向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