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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3民初2686号原告:邵某某,女,汉族,现住庄河市。被告:李某甲,男,汉族,现住庄河市。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结婚后生育一子李某乙,现年4周岁。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赌博、离家出走,因而导致感情破裂,后双方协议离婚。2016年6月24日,原、被告为办理独生子女证登记复婚,复婚后关系仍未改善且长期分居,现感情已经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甲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邵某某与李某甲于2009年8月1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某乙,2014年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2016年6月24日双方复婚。现邵某某以被告不务正业、经常赌博、离家出走、双方长期分居,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李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大学同学,自由恋爱五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近8年时间,客观上能够认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中途协议离婚后又自行复婚,说明双方之间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生活中夫妻双方为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实属正常,但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和宽容相待,还是能化解这些矛盾的,彼此应给对方机会,不宜发生矛盾即诉请离婚。被告李某甲亦应充分重视原告邵某某诉请离婚的理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采取切实行动,维系好与邵某某的夫妻感情。其次,原、被告儿子刚满4周岁,正处于性格形成的关键期,父母离婚亦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裁判。综上所述,邵某某就因李某甲赌博等原因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事实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强审 判 员  白 晶人民陪审员  蒋巧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