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何成与刘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成,刘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4执35号申请执行人:何成,男。被执行人:刘志发,男。申请执行人何成与被执行人刘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合民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志发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何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志发因财产暂无法变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法立即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齐 志 航执行员 杨强强执行员张文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