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亮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郭明宇,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亮亮,男,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泽州县大阳镇人,现住址不详。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亮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李亮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8万元,并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案件受理费104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原告已支付),共计1605元,由被告李亮亮负担。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亮亮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在自动履行期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24日将被执行人李亮亮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其他银行无存款、无证劵、无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应付执行款66420.8元,执行费896元,共计67316.8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涛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