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仁友与杨继波、姜吉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仁友,杨继波,姜吉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3130号原告:胡仁友,男,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德,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继波,男,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姜吉苗,女,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胡仁友与杨继波、姜吉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胡仁友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仁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仁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胡仁友负担。审判员 何升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涛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