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李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李瑛,侯商生,王建,董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159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被执行人:李瑛,女,汉族,1965年5月出生,住禹城市。被执行人:侯商生,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王建,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住禹城市。被执行人:董玲玲,女,汉族,1974年10月出生,住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瑛、侯商生、王建、董玲玲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