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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行审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户文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户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09行审144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地址保定市徐水区政通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伶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户文海,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群众,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7)第16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了(徐国土资)罚字(2017)第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2016年3月,户文海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0.63亩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决定处罚:一、责令户文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0.63亩;二、限户文海15日内拆除在0.63亩土地上新建的住房四间,建筑面积124平方米,东、南两面围墙长31.5米。被执行人户文海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户文海作出的(徐国土资)罚字(2017)第16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7)第168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春审 判 员  李建伟人民陪审员  张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世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