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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财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世青与王海阔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世青,王海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381号申请人:吴世青,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吴常远,男,199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海阔,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吴世青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海阔所有的苏C×××××小型轿车,保全价值10万元。担保人李楠自愿用其所有的苏C×××××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海阔所有的苏C×××××小型轿车,保全价值10万元。查封、扣押期限二年。二、查封担保人李楠所有的苏C×××××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