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兆军与杨现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军,杨现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4552号原告:王兆军,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杨现玉,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原告王兆军与被告杨现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兆军负担。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