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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4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兆军与杨现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军,杨现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4552号原告:王兆军,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杨现玉,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原告王兆军与被告杨现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兆军负担。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