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民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宏宇因与被上诉人关丽杰、佳木斯龙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宏宇,关丽杰,佳木斯龙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4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宏宇,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涌翔,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丽杰,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佳木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佳木斯龙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中山街222号。法定代表人:王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朱宏宇因与被上诉人关丽杰、佳木斯龙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民初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宏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涌翔、被上诉人关丽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龙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中关丽杰、朱宏宇均提供了与龙翔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龙翔公司对关丽杰提供的合同不认可,认为关丽杰提供的是龙翔公司向不特定人发放的意向性合同,不是正式的合同,合同最后一页没有龙翔公司的盖章确认,并认可争议房屋房款是朱宏宇交纳的,只不过是认为朱宏宇与关丽杰系夫妻关系并按朱宏宇的要求将交款人写成关丽杰,因此应查争议房屋的真实买受人。双方当事人曾经存在同居关系,故应审查购买房屋的时间、资金来源、是否发生在同居期间,确定是���方单独购买还是双方共同购买,进而准确认定房屋产权归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民初644号民事判决;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朱宏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广武审判员 韩国斌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