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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8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8418号原告:孙某,女,1974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任某,男,1971年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孙某与被告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任某立即偿还欠款103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2017年9月19日至欠款还清时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07年至2011年,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300元,并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共三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任某未偿还。任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欠条,证明被告于2009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3200元,于2010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100元,于2011年4月8日共向原告借款6000元,合计人民币10300元。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任某于2009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3200元,于2010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100元,于2011年4月8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合计借款103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二枚、欠条一枚。该笔欠款被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任某应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某借款103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9月19日至欠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任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张晓峰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宋春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