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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谢国强与康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强,康玉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835号原告谢国强,男,1978年8月8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康玉文,男,1972年4月8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强诉被告康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