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洪波与被执行人马兴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波,马兴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713号申请执行人吴洪波,男,1979年2月18日,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马兴武,男,1954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吴洪波与被执行人马兴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兴武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景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