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02执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洪波与被执行人马兴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波,马兴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713号申请执行人吴洪波,男,1979年2月18日,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马兴武,男,1954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吴洪波与被执行人马兴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兴武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景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