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岳瑞歌申请执行孙转红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瑞歌,孙转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岳瑞歌,女,汉族,住平顶山市石龙区。被执行人孙转红,女,汉族,住平顶山市石龙区。岳瑞歌申请执行孙转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豫0404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岳瑞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404执1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人民陪审员 李帅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