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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刑初422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身份证号……,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土建工程师(聘用),家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二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湘刑辖9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被告人李某某受贿案指定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万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徐保尧、许婷参与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李暾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9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滨出庭���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被聘请担任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外贸学院)土建工程师。在此期间,其利用负责现场管理、现场计量、质量监督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取贿赂19.3万元。其中伙同骆某某(另案处理)收受陈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18.8万元,李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9.4万元;单独收受陈某某所送贿赂人民币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1年8月至2014年9月,陈某某等人以挂靠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资质的方式先后承接了外贸学院实训楼、图书馆、学术交流中心及教学楼至宿舍楼的道路建设等业务,��务量共计1.4亿余元,并聘请许某某负责其施工方的外联工作。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骆某某(外贸学院聘请的土建工程师、造价师)接受许某某的邀请,利用负责现场管理、现场计量等职务之便,对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虚增的实训楼、学术交流中心预制管桩工程量及教学楼至宿舍的道路建设项目的片石量予以确认,收受陈某某和许某某所送共计人民币18.8万元,李某某分得人民币9.4万元。1、2012年3月左右,许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李某某和骆某某在虚增实训楼预制管桩工程量方面提供的帮助,在外贸学院项目部其小车内送给李某某人民币6万元,李某某在外贸学院新校区工地附近将其中人民币3万元转交给骆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实得人民币3万元;2、2012年6、7月左右,许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李某某和骆���某在虚增学术交流中心预制管桩工程方面提供的帮助,在外贸学院其小车内送给被告人李某某人民币8万元,之后李某某在长沙市珠江花城小区将其中人民币4万元转交给骆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实得人民币4万;3、2012年10月左右,许某某为感谢被告人李某某和骆某某在虚增教学楼至宿舍楼的道路建设项目的片石量计量方面给予的关照,在外贸学院项目部办公室送给被告人李某某人民币4.8万元,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珠江花城小区将其中人民币2.4万元转交给骆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实得人民币2.4万元。二、2012年3月左右,陈某某为求得和感谢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所承接工程的施工方面给予的关照,安排鲁某某借被告人李某某结婚请客之际送给被告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2017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得知骆某某被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害怕事情暴露,退给许某某人民币5万元。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某某收受的贿赂人民币99000元。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受事业单位委托,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本案第一笔受贿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与骆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贿赂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但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骆某某、陈某某、汤某某、梁某某、鲁某某、许某某的证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关于土建工程师李某某的聘用说明、呈批件,湖南外贸职业学院迁建指挥部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津贴发放明细表,岗位职责,湖南华顺实业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实验实训楼预应力高���混凝土预制管桩打桩记录表、桩基试桩记录、工程结算书,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学术交流中心预制管桩工程竣工结算书、预应力高强混凝土预制管桩打桩记录表,附属工程技术经济签证单目录,工程技术经济签证单、长沙衡器厂衡器总会全电子汽车衡称重记录单、过磅单、送货单,被告人李某某的银行流水,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本案第一笔受贿系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退缴全部受贿所得赃款,可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通过对被告人居住的社区调查证明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对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贿所得赃款九万九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 军人民陪审员  徐保尧人民陪审员  许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暾附: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